伙人律师李志军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,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、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的相关规定,通过强制董事会秘书与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分离,提升董秘履职的独立性与专业性。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活动的组织者、公司治理合规的监督者、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联络者,核心职责是组织信息披露、保障公司治理合规、协调内外沟通,而经理、财务负责人等岗位直接参与经营决策和财务数据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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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1:20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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